通知公告

转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给省机关事业单位全体退休人员的温馨提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7/17 13:53:40


 

尊敬的退休老同志: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3号)等文件精神,从2014年10月1日起,我省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我省改革推进方案的时间节点,2017年7月1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正式启动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缴、发放等核心业务,您已是新制度改革范围的一员了。您的养老金发放项目、资金渠道与原来的方式有所不同,为了使您更加了解相关事项、更好地支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工作,特提示如下:

一、退休待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项目和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冀人社规[2016]5号)和《关于省本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单位退休人员发放交通费等统筹外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7]27号)规定:

(一)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员(简称“老人”)退休待遇

纳入新制度的退休人员中的“老人”,从2017年7月1日起,由省社保局和原单位分三笔为您发放退休金:一笔是统筹内基本养老金包括: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警衔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海关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第二笔是个人账户补偿金(原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退休人员的中“老人”有此项目),这两笔由社保局负责发放;第三笔是统筹外退休金包括:交通费、劳模荣誉津贴、取暖费等由原单位发放。

(二)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人员(简称“中人”)退休待遇

1、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新办法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202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2、“中人”新办法养老待遇统筹项目: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养老金、职业年金。

 “中人”老办法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调整增加的养老金。

由于国家和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尚未完全到位,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纳入新制度的“中人”目前暂按新制度老办法计发待遇,预发养老金,包括: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调整增加的养老金,由省社保局发放;政策条件具备后,实行新老办法对比,重新核定退休待遇,多退少补。

3、其他项目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参加试点制度退休人员享受的个人账户补偿金自新制度启动核心业务后不再按月发放,待新制度与试点制度业务清算完成后,其改革前原试点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本息按政策规定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基本养老金发放时间:原则上每月15日前。

三、其它事项

您的银行账号和统筹内养老金等信息经由原单位进行了核实并向省社保局进行了申报,若信息有误请您及时与原单位联系。

如果您的银行卡丢失,请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并补办原卡号的银行卡。

省社保局将竭诚为广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老同志做好服务,尽最大努力按时足额、准确无误地将养老金发放到您的手中。同时,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系电话:0311—85510082

0311—85510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