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医疗保险住院管理规定

    1、医保患者办理住院手续前,先由首诊大夫进行人、卡核对,并在住院证的左上角写明付款方式(省医保、市医保、公费医疗、合作医疗 、自费医疗或其它),签字盖手章后再去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防止冒名顶替; 医保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需出示住院证、社保卡, 并交纳部分住院押金。住院病区主管护士在测量患者身高体重时再次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防止骗保行为。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由病区主管护士统一收管。
    2、医师本着“保证职工基本医疗,减少浪费”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合理控制费用增长。
    3、病历书写要规范完整,各项费用要与医嘱、病程记录相符,各项检查报告单要在病例中存留。
    4、严格执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并规定用药,使用范围外药品时,要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签字材料与病历一同保存),禁止串换药品。
    5、出院带药≤15日量,不允许带与本次住院疾病无关的药品和静脉、肌注类药品。
    6、大型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生物制剂、贵重一次性卫生材料(1000元以上)和体内置入材料转诊转院和外检外治者,必须先审批后使用。
    7、患者在住院期间,必须保证在医院内治疗(或观察),不允许挂名住院。
    8、严格执行一日清单制度,病区负责向患者家属发放一日清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出院明细一式两份,要求患者或家属在明细上签字,一份交家属,一份留病例中,若发现有误,需要及时更正,造成的错误将难于修正。
    9、严禁将因酗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交通事故、自伤、自残和工伤、生育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